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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訴字第 5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號原 告 趙謝秀英訴訟代理人 郭俊銘 律師被 告 臺南市關廟區公所代 表 人 李賢村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 律師

鄭志侖 律師

參 加 人 黃聖玹

參 加 人 洪慶文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巷道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111年度訴字第5號關於命黃聖玹獨立參加裁定之部分撤銷。

洪慶文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裁定經宣示後,為該裁定之行政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受其羈束;不宣示者,經公告或送達後受其羈束。但關於指揮訴訟或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同法第208條亦有明定。故凡關於指揮訴訟程序之裁定,均應許其自行撤銷或變更。

二、緣參加人黃聖玹前申請認定臺南市關廟區埤子頭段(下稱埤子頭段)226-17、226-18、226-19、235、227-7、229-1地號(均部分)等6筆土地為現有巷道,因埤子頭段227-7、229-1、235地號等3筆土地非黃聖玹所有,被告就上開3筆地號部分土地之現況是否為現有巷道,提起臺南市○○○道評議小組評議。嗣被告依民國110年2月18日召開之「110年度臺南市○○○道評議小組(非都市計畫地區)第1次會議」決議及臺南市政府工務局105年12月29日召開「都市計畫外地區建築基地鄰接現有巷道辦理建築線指定(示)辦理原則」會議紀錄,以申請基地範圍鄰接現有巷道之部分為原則,遂以110年3月10日南關所建字第1100152577號公告(下稱原處分)臺南市○○區○○路○段000巷「埤子頭段226-17、226-18、226-

19、235地號(均部分)等4筆土地」為現有巷道,並自110年3月11日零時起發布實施生效。原告不服,以其為毗鄰土地(埤子頭段227-7地號)之所有權人而主張對原處分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撤銷訴訟。

三、查參加人黃聖玹原為埤子頭段226-17、226-18、226-19地號土地所有權人,為原處分之相對人,因本件訴訟之結果可能將致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本院前於111年4月18日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惟上開埤子頭段226-

17、226-18、226-19地號土地已於111年5月26日以買賣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參加人洪慶文,有土地所有權狀及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在卷可憑,爰依職權撤銷本院111年4月18日命黃聖玹獨立參加訴訟之裁定,並依職權命參加人洪慶文獨立參加本件訴訟,是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廖 建 彥法官 林 韋 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 嬿 如

裁判案由:巷道爭議
裁判日期:2022-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