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3號原 告 寶城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高紹銘訴訟代理人 張俊文 律師
張哲軒 律師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代 表 人 陳木榮訴訟代理人 凃春杏
林臆書上列當事人間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原告聲請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因本件之裁判與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刑智上訴字第32號刑事訴訟事件(下稱系爭刑事案件)之裁判相牽涉,而於民國111年6月27日裁定命本件於系爭刑事案件裁判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系爭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主文公告查詢系統結果附卷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原告聲請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廖 建 彥法官 黃 堯 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