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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訴字第 73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3號上 訴 人 李俊雄訴訟代理人 李育萱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間職場霸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所提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即新臺幣6,000元。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曾 宏 揚法官 林 韋 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 郁 萱

裁判案由:職場霸凌
裁判日期:2023-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