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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訴字第 89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9號原 告 柏融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蘇崑忠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被 告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代 表 人 柯怡伶訴訟代理人 楊嘉源

吳幸慈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由被告代表人柯怡伶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及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代表人原為郭景銘,嗣本院未經言詞辯論而於民國111年10月3日判決終結前,被告代表人變更為柯怡伶。茲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邱 政 強法官 孫 奇 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裁判日期:2022-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