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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2 年監簡上字第 7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2年度監簡上字第7號上 訴 人 李裕民被 上訴 人 法務部代 表 人 蔡清祥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假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監簡字第3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理 由

一、按對監獄行刑法事件提起上訴,應依行為時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98條第2項後段、第98條之2第1項及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行為時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規定,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上訴人對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監簡字第3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14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2年11月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本院卷第87頁);而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足憑(本院卷第93頁),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上訴不合法。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黃 奕 超法官 廖 建 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

裁判案由:撤銷假釋
裁判日期:2023-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