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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2 年監簡抗字第 4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2年度監簡抗字第4號抗 告 人 梁家華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間獄政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監簡字第5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抗告人對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監簡字第5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雖抗告人有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112年度救字第18號裁定駁回確定。嗣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裁定請抗告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惟抗告人迄未繳納,有前揭裁定及送達證書、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院內查詢單在卷足憑。抗告人逾期未繳抗告裁判費,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抗告不合法。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黃 堯 讚法官 黃 奕 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裁判案由:獄政事務
裁判日期:2023-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