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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2 年簡抗再字第 1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2年度簡抗再字第1號聲 請 人 王元章相 對 人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代 表 人 張雍制相 對 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代 表 人 李怡慧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本院111年度簡抗字第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6條之2第4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各款、第2項或第274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若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聲請,並未表明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及其具體情事,自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且性質上無庸命其補正,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8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院即應以其聲請為不合法而裁定駁回之。

二、聲請人前因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4號行政訴訟裁定駁回後,向本院提起抗告,由本院以111年度簡抗字第5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聲請人猶有不服,乃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三、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其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已由相對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民國109年5月25日雄執子108年綜所稅執字第00079542號執行命令在109年6月扣薪完畢,何以執行名義仍是108年所得稅之110年稅執字第00063505號,聲請人如何訴願,原確定裁定卻要求聲請人以訴願對抗司法的執行命令。又聲請人收到109年綜合所得稅繳款書,與去年如出一轍,只缺少執行命令,同一執行名義已執行完畢,可以一再重複執行嗎,這才是再審重點等語。

四、經核聲請人前述再審意旨所陳情節,無非係重述其對於相對人所為課稅處分、執行命令不服之理由,而就原確定裁定以其未合法復查、訴願以及相當於合法訴願程序之聲明異議程序,認其起訴不合法予以駁回之內容,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或第2項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均未具體指明,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自難謂其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從而,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本件再審聲請既經以不合法而裁定駁回,聲請人其餘實體爭執事項,即毋須審究,附此敘明。

五、結論:再審之聲請不合法。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廖 建 彥法官 黃 奕 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凃 明 鵑

裁判日期:2023-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