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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2 年交上字第 97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交上字第97號上 訴 人 黃朝陽被 上訴 人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 表 人 張淑娟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再字第1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審訴訟費用新臺幣750元由上訴人負擔。理 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除本章別有規定外,準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前項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不合法者,最高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36條、第244條第2項、第263條之5前段及第249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準此,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須以原裁判違背法令為理由,並應於上訴理由中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事由,或表明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事由,此為上訴之合法要件。若未以原裁判違背法令為理由並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前揭事項者,則屬欠缺合法要件,其上訴即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

二、爭訟概要:上訴人於民國109年11月14日下午5時3分許,駕駛訴外人晉富交通有限公司(下稱晉富公司)所有之車號TDK-7307號營業小客車,行經高雄市三民區十全一路與博愛一路口時,因民眾檢舉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線之指示」之交通違規,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下稱舉發機關)警員查證後,填掣高市警交相字第BND083865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逕行舉發。晉富公司不服舉發,曾於110年1月22日、6月2日(應到案期限前)向被上訴人提出陳述(由上訴人代撰),經舉發機關於110年2月23日以高市警三一分交字第11070342900號函查復違規屬實。晉富公司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向被上訴人告知應歸責上訴人並申請裁決。被上訴人乃依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3款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5條規定,以110年8月11日高市交裁字第32-BND083865號裁決書,裁處上訴人罰鍰新臺幣(下同)900元(下稱原處分)。上訴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下稱原審法院)110年度交字第189號行政訴訟判決(下稱原審判決)駁回其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11年度交上字第20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上訴人以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112年度交上再字第2號裁定移送原審法院,嗣原審法院以112年度交再字第1號判決(下稱原審再審判決)駁回其訴;上訴人不服,遂提起本件上訴。

三、上訴意旨:上訴人所提被上訴人違法之事實,經上訴人於事實審之前及言詞辯論終結前一再提及,以漏未斟酌為其事由提起再審,未見原審再審判決對此有所說明,且公務員執行公務極其嚴重怠惰其職責,申訴階段完全流式化,不回應當事人申訴,繼之謊稱事實經過偽造文書,違反訴訟法則。原審審理怠惰,書記官檔案亂夾一通,法官竟不知,捏造會議紀錄,沒經過言詞辯論卻謊稱有經言詞辯論。上訴人控訴公務人員職務執行怠惰及違法,原審及確定判決均不予理會亦無審酌,遑論反駁上訴人所言是否空言指摘。原審再審判決駁回理由,只有原判決就足以影響與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可以成立,而未說明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基礎之理由,如同判決不備理由,構成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2款、第14款之事由,違反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第5款、第6款規定,亦有違比例原則云云。

四、卷查原審再審判決係以上訴人所主張之新事證未經其於前訴訟程序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於事實審法院,自非事實審法院漏未斟酌其所提出之證物,且其所主張之新事證內容亦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之基礎為由,認定上訴人之主張事由不符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所定再審事由,乃判決駁回其再審之訴。上訴人雖以原審再審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提起本件上訴,然核其上訴書狀所載內容並未具體指明原判決前揭認定及理由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亦未表明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審再審判決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具體事實,自難認其對原審再審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揭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

五、上訴審訴訟費用750元應由上訴人負擔。

六、結論:上訴不合法。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審判長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林 韋 岑法官 曾 宏 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3-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