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交抗字第12號抗 告 人 陳旭騰(原名陳智暄)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111年度交字第286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抗告人負擔。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同法第236條第4項規定,再準用同法第268條前段規定,於交通事件亦有適用。
二、抗告人不服民國112年6月15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112年度交字第286號更正裁定,提起抗告。經查抗告人係於112年6月20日收受該裁定,有該案卷附送達證書可證。抗告人提起抗告之期間,應自112年6月21日起,扣除在途期間4日,算至112年7月4日即已屆滿。抗告人遲至112年7月12日始提起抗告,有蓋用收文戳之抗告狀可按,其提起抗告,顯逾上開不變期間,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抗告不合法。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邱 政 強法官 孫 奇 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