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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2 年原訴字第 1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原訴字第1號原 告 王永振 住臺東縣海端鄉海端村初來7鄰4號

送達代收人 王秀美住新北市蘆洲區仁愛街70巷14號4

樓訴訟代理人 薛智友 律師

王琬華 律師被 告 臺東縣海端鄉公所

設臺東縣海端鄉海端村山界路43號代 表 人 胡金至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邱俊彥 住同上

傅爾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法 官 邱 政 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

裁判案由:地上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4-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