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0號聲 請 人 陳勇進相 對 人 行政院代 表 人 陳建仁相 對 人 內政部代 表 人 林右昌上列當事人間土地徵收事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12號),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管轄制度,乃法院受理訴訟事件之權限,若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法院已無須為審理,自不得再聲請移轉管轄乃屬當然。
二、聲請人於民國112年2月23日具狀聲請本件移轉管轄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惟查,聲請人前因土地徵收事件對於相對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12號,下稱系爭事件),業經本院於112年2月17日判決駁回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核閱屬實。是依前揭說明,系爭事件既已終結,聲請人猶於終結後具狀聲請移轉管轄云云,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曾 宏 揚法官 林 韋 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 郁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