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訴更一字第12號原 告 大寶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石川則男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張宗琦 律師蘇偉哲 律師被 告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代 表 人 廖泰翔訴訟代理人 周元培 律師
洪郁婷 律師吳佳真上列當事人間使用費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法 官 林 韋 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 郁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