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訴字第158號原 告 蔡博文
蔡愛蓉蔡博聲
蔡博明蔡博隆
蔡秀幸蔡昆峰蔡昆良
蔡愛欣
李蔡淑蕰黃蔡淑蕙蔡輝煌
蔡輝亮
蔡輝俊蔡孟峯蔡孟達蔡佳芬余沛璇共 同訴訟代理人 魏志勝 律師被 告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代 表 人 陳冠福訴訟代理人 陳梅芳
蘇珊慧上列當事人間地籍清理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孫 國 禎
法 官 曾 宏 揚法 官 林 韋 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 郁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