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95號原 告 謝清彥 住臺東縣綠島鄉中寮村192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執行)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間提供行政資訊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而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2年6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14日內補正。而該裁定已於112年6月28日送達原告所在之監獄,因原告拒絕簽名收領,遂將文書置於該處所,以為送送,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核原告拒絕收領,並無法律上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74條第1項規定,自屬合法送達。又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院內查詢單附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原告之訴不合法。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邱 政 強法官 孫 奇 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