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2年度訴字第198號上 訴 人 柏融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蘇崑忠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
行中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間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9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所提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即新臺幣6,000元,尚未據其繳納。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98號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黃 堯 讚法官 黃 奕 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 佳 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