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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0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0號原 告 孫中亭被 告 國防部代 表 人 邱國正上列當事人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並經行政訴訟法第18條所準用。

二、查本件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被告之公務所所在地設於臺北市○○區○○路000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即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有管轄權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黃 奕 超法官 廖 建 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

裁判日期:2023-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