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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14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4號原 告 陳正榮訴訟代理人 張盛喜 律師被 告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代 表 人 周登春訴訟代理人 李美慧

洪靖亭鍾佳宏

參 加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旗山分公司代 表 人 梁淑維上列當事人間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旗山分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以其於參加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旗山分公司任職適用期間,遭參加人以年齡為由予以差別待遇之行為,遂於民國111年8月2日向被告提出申訴。案經被告調查並提經111年11月30日○○市就業歧視評議會第6屆第8次會議審議後,以被告111年12月21○○市勞就字第11140240000號函(下稱原處分)知原告,經審定參加人違反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2條第1項年齡歧視不成立。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

三、參加人為原告之雇主,則原告主張參加人有違反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2條規定之行為,若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則參加人可能面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之裁罰,是本件訴訟之結果,將致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受損害之可能,爰依首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廖 建 彥法官 黃 堯 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

裁判日期:2023-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