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32號原 告 黃瑞銘訴訟代理人 顏宏斌 律師被 告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代 表 人 黃志中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不成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前與被告簽訂民國108年度、109年度「○○市老人免費裝假牙實施計畫」契約,嗣經被告以111年12月28○○市衛醫字第11143342200號函請求原告返還上開契約期間之假牙裝置費新臺幣(下同)335,000元。故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請求確認被告向其請求返還之前揭公法上債權335,000元不存在,其訴訟標的之金額在40萬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 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公務所所在地在○○市苓雅區,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曾 宏 揚法官 林 韋 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 郁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