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訴字第272號抗 告 人 林慧貞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銓敘部等人間其他請求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7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然未據抗告人繳納。又本件係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之事件,抗告人未依同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同條第3項第1款規定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一併補繳裁判費,並提出委任律師之委任狀或釋明有同條第3項第1款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邱 政 強法官 孫 奇 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