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訴字第208號原 告 陸美齡 住高雄市左營區博愛二路450號4樓
之2訴訟代理人 葉仲原 律師被 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設高雄市苓雅區廣州一街148號代 表 人 陳柏誠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顏伶如 住同上
吳佩穎 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贈與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112台財法字第1121391269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再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孫 奇 芳法官 邱 政 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