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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2 年訴字第 35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2年度訴字第35號原 告 林天侯

柯天賀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博勛 律師被 告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岡山地政事務所代 表 人 林奉聖訴訟代理人 劉秀滿

賴科宏輔助參加人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代 表 人 楊欽富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訴外人柯天旺前於民國111年4月19日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54號民事和解筆錄向被告申請辦理土地分割登記,經被告將分割結果通知原告,原告不服,循經訴願程序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因上開土地涉及建築基地分割,與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之權責事項有關,本院認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有輔助被告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黃 堯 讚法官 黃 奕 超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 佳 芮

裁判案由:分割登記
裁判日期:2024-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