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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2 年訴字第 47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7號原 告 林志鴻訴訟代理人 利美利 律師

詹振寧 律師被 告 高雄市政府代 表 人 陳其邁訴訟代理人 林志憲

林佳吟

參 加 人 建青企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韋樵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變更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建青企業有限公司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爭訟概要:參加人前於民國111年8月15日檢具變更登記申請書、股東同意書及變更登記表等相關文件,向被告申請增資新臺幣(下同)1千萬元、置遺產戶、選任臨時管理人、修正章程變更登記。經被告審查,認其申請符合規定,以111年8月26○○市府經商公字第11153104400號函准予變更登記(下稱原處分)。

原告為參加人之股東,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原告請求撤銷參加人申請變更登記之原處分其中「准許參加人申請增資、修正章程變更登記」部分,因本件判決之結果,倘原告獲有勝訴判決,則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是依首揭規定命參加人建青企業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黃 奕 超法官 廖 建 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

裁判案由:變更登記
裁判日期:2023-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