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訴字第484號原 告 彭振華
楊章芬被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代 表 人 楊欽富
參 加 人 王姵文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建築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姵文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係不服被告以民國112年5月16日高市工務建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參加人112年4月26日高市工局建照收文字第0000000000號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書就○○市○○區○○街000巷0號申請變更乙案,而提起本件撤銷訴訟。是本件判決結果,倘原告獲勝訴判決,則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為維護參加人之程序參與權,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曾 宏 揚法官 林 韋 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 郁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