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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2 年訴字第 422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訴字第422號原 告 吳健成被 告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代 表 人 王志平上列當事人間消防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所謂「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3條第1項及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規定,係指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倘對於非屬行政處分之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即屬起訴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不能補正,自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後段規定裁定駁回。

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一)主張要旨:民國107年6月18日○○市○○區○○路倉庫火災,被告所屬火災調查科採樣電器殘跡並未依法送至合格實驗室鑑定,故被告107年7月11日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下稱系爭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鑑定結果據以決議認定以電器因素引燃之可能性較大,違反程序正義原則、法定程序、誠信原則、證據原則、平等原則,於法有違。

(二)聲明:請求撤銷「起火處為鳥松區松浦路6-17號辦公室水族箱附近」「起火原因研判以電器因素引起火災之可能性為大」之認定。

三、本院之判斷:

(一)消防法第26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為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得派員進入有關場所勘查及採取、保存相關證物並向有關人員查詢。」同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第1項)直轄市、縣(市) 消防機關依本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後,應即製作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移送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處理。(第2項)直轄市、縣(市) 消防機關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必要時得會同當地警察機關辦理。(第3項)第1項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應於火災發生後15日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至30日。」準此,調查報告書乃消防機關本其就消防專業知識為意見之陳述,以供警察機關、或法院參考,係屬鑑定性質,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迥然不同。

(二)查系爭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其報告內容分為: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摘要、火災現場人員簽到表、火災現場勘察紀錄及原因研判、火災出動觀察紀錄、談話筆錄、火災證物鑑定報告、財團法人犯罪防制中心查詢資料及保全資料、火災現場平面圖及物品配置圖及火災現場照片資料等情,此觀被告107年7月11日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見本院卷第47頁至第121頁)在卷可稽。足見系爭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係就火災事件之發生經過、原因及災害狀況等事實所為調查報告,僅供作為其他機關參考,受災戶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尚不因該報告之提出而直接發生任何法律效果,核其性質自非行政處分。至於火災調查報告書之意見,是否可採,純屬事實審法院及受理刑事偵查之檢察官證據取捨、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事項,尚難因事實審法院或檢察官為不利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認定,即認該火災調查報告為行政處分。故利害關係人不得主張該火災調查報告書之內容不正確而提起撤銷訴訟,請求判決將該火災調查報告撤銷。從而,原告對性質上並非行政處分之行政行為提起本件訴訟,核屬起訴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不能補正,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後段規定裁定駁回。

四、結論:原告之訴不合法。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林 韋 岑法官 曾 宏 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二、抗告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

三、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3項、第4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需要件 (一)符合右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1.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 2.稅務行政事件,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 3.專利行政事件,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 (二)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本案之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 1.當事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 4.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 是否符合(一)、(二)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當事人應於提起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二)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裁判案由:消防法
裁判日期:2024-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