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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2 年訴字第 437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訴字第437號原 告 臺南市政府代 表 人 黃偉哲訴訟代理人 楊富強 律師訴訟代理人 方政添訴訟代理人 許坤煌被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吳明昌訴訟代理人 凃嘉益 律師被 告 康瑋伊訴訟代理人 陳冠宇 律師複 代理 人 張瑋珊 律師輔 佐 人 康進忠被 告 許錦鳳被 告 許宏榮被 告 周明吉被 告 周明安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耿誠 律師複 代理 人 曾偲瑜 律師被 告 陳國宏訴訟代理人 麥玉煒 律師被 告 王神豐被 告 陳綺芬被 告 楊志勇被 告 王胡美蘭被 告 鄭吳阿美被 告 賴郁惠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宏儒 律師被 告 蘇志成被 告 謝清香被 告 黃雅瑄被 告 郭美鳳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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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法 官 吳 文 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房 柏 均

裁判日期:2026-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