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2年度訴字第85號原 告 鄭啟明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國民年金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而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聲請訴訟救助,然未於起訴狀簽名或蓋章。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2年3月25日以112年度訴字第8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前開不合法情形,該裁定已於同年月31日依法寄存送達(經10日發生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存卷可查(本院卷第29-31頁)。惟原告迄未補正前開簽名或蓋章,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原告之訴不合法。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邱 政 強法官 孫 奇 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