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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2 年訴字第 8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2年度訴字第8號抗 告 人 蔡文魁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中正大學間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定有明文。是以,提起抗告,應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核屬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本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惟僅檢附本票1紙作為繳納抗告費之主張,並未依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請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請依法院辦理訴訟事件多元化繳費作業注意事項及本院檢附之繳款單所提供之多元化繳費服務完成繳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黃 堯 讚法官 黃 奕 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裁判日期:2023-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