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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3 年抗字第 29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抗字第29號抗 告 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執行

中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本院113年度救字第4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57條規定,當事人書狀應符合格式,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二、經查,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3年9月16日113年度救字第43號裁定提起抗告,因書狀不符合格式,經本院審判長於113年11月25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上開裁定已於同年12月3日依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抗告人補正後仍顯然不符格式,依上述規定,應予駁回。

三、結論:聲請不合法。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黃 奕 超法官 廖 建 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

裁判案由:聲請假處分
裁判日期:2024-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