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救再字第13號聲 請 人 謝清彥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本院113年度救字第3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及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再審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聲請人不服本院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未繳納裁判費500元,且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113年度救字第56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嗣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12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存卷可佐。從而,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依前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結論:聲請不合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邱 政 強法官 孫 奇 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祝 語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