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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3 年救字第 104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救字第104號聲請人 王千瑜上列聲請人因交付法庭錄影光碟事件,對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359號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受訴行政法院包括現繫屬或將來應繫屬之行政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同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查聲請人因交付法庭錄影光碟事件,不服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359號裁定,向本院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其聲請再審部分,無論本於何種法定再審事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5條第1項規定,應由為裁定之最高行政法院管轄。依上述規定及說明,聲請人就該裁定聲請再審部分聲請訴訟救助,亦應向最高行政法院為之。爰依職權移送有管轄權之最高行政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審判長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曾 宏 揚法官 林 韋 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5-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