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救字第104號抗告人 王千瑜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北區文元國民小學間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而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1日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3年度救字第10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法令依據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曾 宏 揚法官 林 韋 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附件:附錄法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