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救字第64號聲 請 人 謝清彥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113年度抗再字第1號),聲請再審(本院113年度抗再字第6號)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57條規定,當事人書狀應符合格式,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二、經查,聲請人對本院民國113年10月18日113年度抗再字第1號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因書狀不符合格式,經本院審判長於113年12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上開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依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聲請人於1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書狀,但該書狀仍顯然不符格式,依上述規定,應予駁回。
三、結論:聲請不合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廖 建 彥法官 黃 奕 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 玫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