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聲再字第47號抗 告 人 王千瑜訴訟代理人 林明侖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北區文元國民小學間聲請閱覽卷宗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4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抗告(法令依據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孫 奇 芳法官 邱 政 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附件:附錄法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