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聲再字第40號抗 告 人 王千瑜訴訟代理人 林明侖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4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法令依據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邱 政 強法官 孫 奇 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蔡 玫 芳附件:附錄法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