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聲再字第67號抗 告 人 王千瑜 住臺南市東區東和路20號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6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98條之4規定,應委任訴訟代理人,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提出委任書及繳納裁判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黃 堯 讚法官 黃 奕 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 佳 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