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聲再字第60號抗 告 人 王千瑜訴訟代理人 林明侖律師上列抗告人因交付法庭錄影光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3年度聲再字第60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曾 宏 揚法官 林 韋 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 玫 芳附件:附錄法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