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訴更二字第10號原 告 西班牙商卡夫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代 表 人 Javier Martinez Ojinaga訴訟代理人 陳昶安 律師
黃祈綾 律師被 告 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代 表 人 吳嘉昌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 律師
吳文賓 律師朱雅蘭 律師
參 加 人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黃建智訴訟代理人 蕭偉松 律師
邊國鈞 律師陳毓芬 律師輔助參加人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代 表 人 陳金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辦理之「高雄環狀輕軌捷運建設(第二階段)統包工程」採購案(下稱系爭採購案),於民國105年5月12日為第2次公開招標公告、同年6月17日為公開招標更正公告,公告採最有利標之決標方式,原告及參加人均參與投標。嗣被告於105年6月28日開標進行資格審查結果,認原告與參加人經資格審查均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得參加評選簡報作業,並當場宣布上開資格審查結果。被告續於105年8月10日召開評選會議評選結果,經評選委員會評定參加人為最有利標廠商,被告即於105年8月11日決標予參加人,原告於同日以書面向被告提出異議;被告則以105年8月17日高市捷秘字第10531066400號函將上述評選及決標結果通知原告,並於105年8月25日將系爭採購案決標予參加人為決標公告。另就原告之異議,被告復於105年8月24日以高市捷工字第10531078700號函(下稱異議處理結果)維持原決定。原告仍不服,於105年9月9日向高雄市政府提出申訴,高雄市政府逾期未為審議判斷,原告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以資救濟。然高雄市政府則遲至107年12月20日始以105申008號申訴審議判斷書,將異議處理結果撤銷,因申訴審議判斷書未將決標處分撤銷,未能滿足原告申訴的目的,原告遂續行本件行政訴訟。訴訟中,原告一直以被告是否有違反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4款、第5款規定,而將系爭採購案決標予參加人,作為爭議之內容。然因引發適用爭議之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4款、第5款規定,係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依政府採購法授權而訂定,本院復參酌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178號判決發回意旨(該判決第23頁末段),認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若到庭說明並提供相關資料,將有利於本案訴訟程序進行,自有命其輔助被告陳明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孫 奇 芳法官 邱 政 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