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訴字第16號上 訴 人 欣杰五金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劉世欣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 律師
康育斌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間有關工廠登記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法令依據如附件)。
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黃 堯 讚法官 黃 奕 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 佳 芮附件:附錄法條行政訴訟法:
一、第98條第2項: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千元。
二、第98條之2: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