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訴字第188號原 告 林正庸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議會間撤銷許可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孫 國 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 郁 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訴字第188號原 告 林正庸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議會間撤銷許可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孫 國 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 郁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