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訴字第117號上 訴 人 徐偉耀訴訟代理人 林哲希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1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法令依據如附件)。
一、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黃 堯 讚法官 黃 奕 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 佳 芮附件:附錄法條行政訴訟法:
一、第98條第2項:「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千元。」
二、第98條之2第1項:「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