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訴字第242號原 告 陳蓉楨訴訟代理人 郭俊銘 律師
羅瑞昌 律師被 告 臺南市政府水利局代 表 人 邱忠川訴訟代理人 林媗琪 律師輔助參加人 臺南市永康區公所代 表 人 李皇興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不存在)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市○○區公所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就坐落○○市○○區○○段762-1、762-4地號土地部分面積之既成水路,是否已形成公用地役法律關係,對被告提起確認訴訟。因上開土地位於參加人所轄地區,就土地使用、維修管理情形,掌有部分權責,是關於本件爭議,自有由參加人輔助被告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暨原告之聲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邱 政 強法官 孫 奇 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祝 語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