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訴字第242號原 告 陳蓉楨訴訟代理人 郭俊銘 律師
羅瑞昌 律師劉鎮智 律師被 告 臺南市政府水利局代 表 人 邱忠川訴訟代理人 林媗琪 律師輔助參加人 臺南市永康區公所代 表 人 李皇興訴訟代理人 黃國安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不存在)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法 官 孫 奇 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祝 語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