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3 年訴字第 229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訴字第229號原 告 劉淑清訴訟代理人 王健安 律師複 代理 人 林建廷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若清 律師被 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代 表 人 翁培祐訴訟代理人 黃莉惠

朱玲瑤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3556號案件偵查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係為避免裁判歧異見解,若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為其先決問題,或雖非先決問題,但與行政法院判決結果有影響者,行政法院仍得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30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於㈠民國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取自明師中醫聯合診所(下稱聯合診所)執行業務所得新臺幣(下同)556,567元及薪資所得120,000元,被告初查依申報數核定,嗣參據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下稱北區國稅局)通報及查得資料,核定原告取得自聯合診所執行業務所得0元及短漏報薪資所得5,741,160元,併同其他調整,歸課核定當年度綜合所得淨額6,113,918元,補徵稅額1,520,362元,並裁處罰鍰321,158元。原告就薪資所得及罰鍰不服,申請復查,獲追減薪資所得361,160元及罰鍰306,984元,其餘復查駁回。㈡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取自聯合診所執行業務所得413,205元及薪資所得120,000元,被告核定原告取自聯合診所執行業務所得0元及短漏報薪資所得6,380,000元,歸課核定當年度綜合所得淨額6,228,000元,補徴稅額1,361,962元,原告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原告猶不服,分別提起訴願,均遭駁回,遂合併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綜合所得稅事件,涉及原告102年度及103年度取自聯合診所之所得,其性質究係薪資所得抑或執行業務所得,及所得之實際數額為何,兩造對此俱有爭議,而原告就同一事實所涉相關之刑事案件,刻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556號案件偵查中,尚未終結等情,有臺北地檢署111年5月5日北檢邦玄109偵28417字第0000000000號函、被告113年7月16日電話摘要紀錄表及本院114年7月3日公務電話紀錄(原處分卷1第100至101、367頁,本院卷第259頁)附卷可稽。經審酌本件有關原告是否為聯合診所合夥人,及原告是否短漏報薪資所得、短漏報薪資所得之數額,及是否有故意逃漏稅捐之情形等相關事實認定及證據取捨,實與上開刑事案件爭點相牽涉,具有高度關聯性,偵查結果勢將對本件裁判產生影響,核屬有刑事爭訟牽涉本件行政訴訟之裁判情事,且相關證人筆錄受限於偵查不公開原則,尚無從提供原告閱覽,被告亦表示就停止訴訟沒有意見等語(本院卷笫255頁),故為求訴訟經濟及避免重複調查證據、增加當事人勞費,暨期裁判結果一致,認有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於上開臺北地檢署刑事案件偵查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黃 奕 超法官 廖 建 彥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抗告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3項、第4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需要件 (一)符合右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1.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2.稅務行政事件,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二)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 1.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4.抗告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一)、(二)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抗告人應於提起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二)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 琇 淳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裁判日期:2025-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