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訴字第377號原 告 陳俊男被 告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代 表 人 林炎田訴訟代理人 陳敬先 張博清吳明忠上列當事人間懲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法 官 黃 堯 讚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 映 君裁判案由:懲處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日期:2025-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