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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3 年訴字第 315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訴字第315號上 訴 人 陳進順

李富盛共 同送達代收人 蔡建賢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間徵收補償及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9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1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法令依據如附件)。

一、提出符合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第4項規定之委任狀;或提出證明文件釋明上訴人具第49條之1第3項之資格。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黃 奕 超法官 邱 美 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

裁判日期:2026-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