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訴字第440號原 告 蔣茂松(即童文廷等6原告之被選定當事人)被 告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代 表 人 王建雄訴訟代理人 翁順衍
許秉益
參 加 人 威風建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顏翠槻上列當事人間違章建築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命威風建設有限公司獨立參加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於坐落○○市○○區○○段000等9筆地號土地興建房屋工程(下稱系爭建案),領有被告核發民國111年6月1日111年南工造字第00000號建造執照、112年3月20日南工造字第00000-00號建造執照、112年5月17日111年南工造字第00000-00號建造執照及113年南工使字第00000號使用執照。因原告為系爭建案鄰地所有人,認系爭建案未依建築法留設法定空地,遂依法提起訴願及本件行政訴訟。
三、本件訴訟之結果,倘原告之主張可採而獲勝訴,對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為維護參加人之程序參與權,爰依首揭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黃 奕 超法官 邱 美 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祝 語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