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訴字第441號原 告 范家康被 告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處代 表 人 李文聖訴訟代理人 王怡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遷補償事件,原告不服高雄市政府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高市府法訴字第00000000000號、113年9月18日高市府法訴字第0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104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下列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以下者。同法第114條之1第3項規定,高等行政法院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地方行政法院管轄之事件者,高等行政法院應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行政法院。又同法第3條之1後段規定,所稱地方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二、被告就原告之被繼承人范○○所有位於高雄市第81期市地重劃區範圍內、坐落高雄市○○區○○段000等地號國有土地上之門牌高雄市○○區○○路000-00號房屋(下稱系爭建物)之地上建物拆遷補償救濟金,經第1次核定撤銷後重核,最終核給新臺幣(下同)79萬9,305元,於查估、核定、公告、異議查處、通知領款及存入市地重劃補償保管專戶之行政程序中,先後作成111年1月27日高市地發工字第00000000000號公告、113年4月8日高市地發工字第00000000000號函、111年4月18日高市地發工字第00000000000號函、113年7月2日高市地發工字第00000000000號函(下合稱原處分)通知原告。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其起訴狀記載訴之聲明為:1.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2.對迫遷戶進行安置承諾作為。3.參照重建價格補償重新辦理查估作業。嗣後變更聲明為:1.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2.被告應依原告之申請,就系爭建物之補償救濟金作成再增加補償一定金額(尚未計算)之行政處分。3.被告應依承諾給予原告安置。(本院卷第231頁準備程序筆錄)。後來具狀表明撤回上述關於「3.被告應依承諾給予原告安置」部分之聲明(本院卷第243頁),並陳報聲明請求再增加補償救濟之金額約70萬元(本院卷第249-250頁陳報狀、第275頁電話紀錄)。經核原告為訴之變更及一部撤回後,其訴之聲明為:1.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2、被告應依原告異議之申請,就系爭建物之補償救濟金作成再增加補償70萬元之行政處分。
三、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係就其請求增加再核給拆遷補償救濟金70萬元部分未獲滿足而爭訟,已如前述,核屬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在150萬元以下而涉訟之事件,依前揭法律規定,自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且全部屬於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之事件。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高雄市,屬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區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邱 政 強法官 孫 奇 芳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抗告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3項、第4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需要件 (一)符合右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1.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2.稅務行政事件,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二)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 1.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4.抗告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一)、(二)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抗告人應於提起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二)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祝 語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