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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3 年訴字第 443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訴字第443號原 告 林宏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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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加 人 交通部公路局代 表 人 陳文瑞輔助參加人 高雄市政府代 表 人 陳其邁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廢止土地徵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交通部公路局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高雄市政府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同法第4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前臺灣省交通處公路局(嗣改隸交通部,民國91年1月30日更名為交通部公路總局,112年9月15日更名為交通部公路局)為辦理省道台1線經前高雄縣路竹鄉(99年12月25日改制為高雄市路竹區)都市計畫路段工程(下稱系爭工程),需用前高雄縣路竹鄉路竹段(下稱路竹段)592-3地號等487筆土地,報經前臺灣省政府79年11月8日七九府地二字第113215號函核准徵收上開土地,並附帶徵收其地上物,交由前高雄縣政府(99年12月25日改制為高雄市政府)以80年4月29日(80)府地權字第50943號公告徵收,公告期間自80年4月30日起至80年5月29日止。茲原告向被告申請廢止徵收,經被告否准後提起訴願,遭訴願駁回或不受理,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查本件徵收,交通部公路局為需用土地機關,關於本件應否廢止土地徵收之爭議,判決結果其權利及法律上利益有受損害之可能,爰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又高雄市政府為都市計畫法之主管機關,且執行辦理本件查估補償,其對於事實狀況及資料之掌握,顯較被告明瞭熟悉,自有命其輔助被告訴訟之必要,是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審判長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曾 宏 揚法官 林 韋 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 郁 萱

裁判案由:廢止土地徵收
裁判日期:2025-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