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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3 年訴字第 450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訴字第450號原 告 詹舒雯

郭家堃

蔡登玉蔡呂綿子黃游纏

黃文忠黃保瑞莊阿畫黃誌源黃文華黃子溢黃貞琪

黃宗惠陳怡婷

賴青松上1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顥璞 律師

王毓伶 律師被 告 嘉義縣政府代 表 人 翁章梁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 律師

參 加 人 謝旺龍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農業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謝旺龍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前2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前以○○縣○○市○○○段白鴿厝小段262地號及白鴿厝段619-1、619-2、619-3、619-4、625-2、625-3地號之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向被告申請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計畫飼養蛋雞10萬隻,案經被告以民國112年7月12日府農畜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下稱系爭容許使用)在案。惟原告等15人基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不服系爭容許使用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撤銷訴訟。

三、經查,原告等15人提起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原告等人主張可採而獲勝訴,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顯將受有損害,為維護參加人之程序參與權並保障其實體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爰依首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彥 君

法 官 廖 建 彥法 官 黃 堯 讚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 映 君

裁判案由:有關農業事務
裁判日期:2025-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