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訴字第461號上 訴 人 江德群訴訟代理人 賴昌榮律師上列上訴人與屏東縣政府間有關漁業事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6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法令依據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黃 堯 讚法官 黃 奕 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 佳 芮附件:附錄法條行政訴訟法:
一、第98條第2項:「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千元。」
二、第98條之2第1項:「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分之1。」